根据我国《刑法》第357条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一、什么是毒品?
根据《刑法》第357条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导致吸毒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好奇心驱使在调查报告中占第一位的原因就是“体会感觉”、“抽着玩玩”、“试一试”、“尝新鲜”。这种“试一试”的念头往往就是走吸毒不归路的开端
2.寻找刺激,吸毒时髦、气派、富有,特别是一些先富起来的个体老板,认为该享受的全体验过了,抽一口,不枉来一世。可这一抽上,富有很快变成贫穷,百万富翁沦为乞丐多不胜数。
3.逆反心理,有人为吸毒者作戒毒榜样,导致吸毒后戒不了;有的被激将而吸毒,特别是个性极强的人往往被自信心所蒙蔽。
4.被欺骗、引诱不少吸毒者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欺骗吸毒,几次后找到了欣快感而无法自拔禁毒宣传资料内容综合培训。不少毒贩为扩大毒网,经常利用青年学生的无知多方引诱。
5.环境影响,多见于家庭亲友,所谓近墨者黑。
6.负面生活事件影响,对于感情脆弱、意志薄弱的人更容易发生。夫妻感情不和、失恋、父母离异、事业受挫、经营破产、失业待业等引起的苦闷、情绪低落,以毒麻醉,解脱苦恼。
7.医源性成瘾,由于国家对于麻醉品控制较多,现在医源性阿片类药物成瘾已不多见。
三、什么是三级预防吸毒的教育:
一级预防是针对易染人群特别是青少年和其他易染人群进行教育。二级预防主要是对已经处于吸毒的初期阶段,但还未产生依赖性的人群有针对性加强教育。三级预防的对象是成瘾者。
四、什么是强制戒毒?
强制戒毒是公安机关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强制性的行政措施,依法对其强迫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吸毒人员戒除毒瘾。
五、经过强制戒毒又复吸的该如何处理?
根据《全国人大党委员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规定,经过强制戒毒治的吸毒人员又吸食、注射
六、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2.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
5.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6.非法买卖制制品罪(第350条)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条)
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2条)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10.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11.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5条)。
七、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毒品犯罪刑事责任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自然人对自己所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应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毒品犯罪刑事责任能力,是指毒品犯罪行为人能够正确辩认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能够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禁毒宣传资料内容综合培训。
1.已满16周岁的人实施毒品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毒品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