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维护学校安全稳定,降低传染病对学校建设发展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按照国家规定对传染病进行分类管理。按照传染病的流行强度具体分为散发、暴发、流行和大流行四个等级。各种传染病的类别、诊断及报告时限详见附件。
第三条校内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级管理、分工负责”方针,主要包括传染病的宣传教育与预防、传染病的信息报送、传染病的救治与控制、传染病防控工作的保障和监督等。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部门,以及在校园内固定的第三方人员和家属区的居民。
第五条校长为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全校所有二级单位党政一把手对本部门传染病防治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学校将传染病防治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第七条学校支持鼓励各部门和个人积极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八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校内所有部门和个人都有义务配合学校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
构采取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采集样本、检验、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学校成立传染病防控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
学校办公室、宣传部、学生工作处、各学院、保卫处、财务处、资产处、基建后勤处、物业公司、医务室及龙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十一条传染病防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核学校传染病防控总体工作计划,将传染病防控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二)应对突发疫情,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协调学校各部门;
(三)负责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向学校提出表彰和奖励建议。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补助、抚恤意见;
(四)负责对在传染病防控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单位和个人,向学校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意见。(需不需要?)
第十二条传染病防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建后勤处,后勤处长担任主任。在传染病散发时,由办公室代为执行传染病防控领导小组部分职责;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及以上情况时,办公室下分设医疗处置组、疫情监测组、信息报送组和后勤保障组,在传染病防控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传染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校传染病日常管理、防治工作。负责拟定学校传染病防控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总结;
(二)建立健全学校的传染病防控制度,并督促检查相关部门的落实情况;
(三)疫情暴发时,全面统筹,协调全校师生的传染病防控的相关工作;
(四)协助领导小组做好表彰和责任追究的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医疗处置组主要负责在疫情流行时,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初步诊断及隔离工作。由医务室和龙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校内常见传染病的防控预案;
(二)制定详细的诊疗流程,实行预诊、分诊制度,对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在相对隔离的诊室进行初诊,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往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三)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建立台账并进行追踪,痊愈后开具复课证明;
(四)医务人员在救治过程中应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安全防护。
第十五条疫情监测组主要负责在某种传染病达到流行标准时,校内各类易感人群的监测和信息汇总工作。基建后勤处副处长任组长,校内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传染病疫情监测第一责任人,由卫生健康科进行业务指导。主要职责及分工如下:
(一)基建后勤处卫生健康科及时汇总信息并上报传染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人事处负责督办各职能部门落实全校教职工传染病疫情信息的监测,汇总相关指标的监测情况,并报送卫生健康科;
(三)学生工作处负责督办各学院落实学生传染病疫情信息的监测,汇总全校学生的相关指标的监测情况,并报送卫生健康科;
(四)基建后勤处负责督办固定第三方人员(食堂、物业、绿化等)传染病疫情信息的监测,汇总相关指标的监测情况,并报送卫生健康科;
(五)各部门负责督办于部门相关工作的临时或短期入校的传染病疫情信息的监测,汇总相关指标的监测情况,并报送卫生健康科。
第十六条信息报送组负责校内疫情信息的汇总、上报和发布。学校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主要职责和分工为:
(一)学校办公室负责向教育厅等上级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二)基建后勤处卫生健康科负责汇总全校教工、学生传
染病疫情,然后向学校传染病防控领导小组、区疾控中心报送相关信息;
(三)校党委宣传部负责对外发布校内的疫情情况。
第十七条后勤保障组根据疫情需要和防控领导小组的要求,提供相关后勤保障工作。基建后勤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单位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物业公司。主要职责和分工为:
(一)基建后勤处负责配合做好预防用药工作,物业公司按规定做好相关区域的消毒工作,必要时提供隔离区域等;
(二)资产管理处负责确保急需设备的购置,负责防控物资、医疗仪器和相关药品的储备工作;
(三)保卫处负责疫情发生时校园的安全保卫和稳定工作。第十八条全校各二级单位均应按学校的要求设立传染病
防控工作小组,由各二级单位党政一把手任组长,领导本单位的传染病防控工作。各二级单位传染病防控工作小组应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章传染病的宣传教育和预防
第十九条传染病的宣传教育和预防的主要任务是提高人民群众对传染病防治知识的认知度,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增强人民群众防病能力,控制传染病在我校的发生与流行。
第二十条学校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充分利用板报、校报、校园网、广播、微信、微博等多种形式对学生、教职员工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教育,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将传染病防治知识教育列入新生入学教育的内容中,切实增强卫生防疫
意识和社会公共卫生的责任感。基建后勤处卫生健康科为传染病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一条校党委宣传部对内协助校医院进行传染病宣传教育工作,对外负责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发布本校疫情。
第二十二条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学校各二级单位必须按照上级卫生、教育主管部门及校传染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好学生、教工、家属的思想安抚工作,保证校园稳定。
第二十三条根据国家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各单位要服从基建后勤处统一协调,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以及疫情发生时的应急接种。
第二十四条学校基建后勤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负责为学校师生提供校园环境,卫生健康科提供技术上的支持与督导。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不得歧视他们。在患者、疑似患者或密切接触者隔离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并提供生活保障。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地在施工期间,应由相关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工地卫生防疫工作。
第四章传染病的信息报送
第二十七条传染病信息报送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及时发现传染病源,为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第二十八条基建后勤处卫生健康科为学校责任疫情报告单位,负责日常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传染病
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信息上报和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在传染病散发时,疫情报送工作由卫生健康科负责向属地疾控报送;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由信息报送组负责,卫生健康科提供技术指导。
第二十九条学校要建立全校传染病疫情监测网络。各二级单位要设立专人或兼职传染病疫情报告员,负责本部门内传染病可疑症状者的发现、排查和传染病疫情等健康信息的收集、
汇总与报告工作。落实因病缺勤登记和追踪制度,对于因病缺勤的师生,疫情报告员应当了解具体患病情况和可能的原因,一旦发现师生员工中有确诊或疑似传染病患者,传染病疫情报告员应及时向传染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基建后勤处卫生健康科)报告。
第三十条传染病疫情报告员一般由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工会小组组长、党支部书记或其他工作骨干担任,受本单位传染病防控领导小组领导,卫生健康科提供工作指导。
本校传染病报告顺序:第一发现人→传染病疫情报告员(班主任/辅导员/单位主管领导等)→卫生健康科(核实)→区疾控中心/校传染病防控领导小组。
第三十一条校内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都有责任及时报告疫情,形成“群防群控”的工作系统。
校内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患病时应主动到医务室(龙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其他正规医疗机构就医,当被判断患有传染性疾病时必须主动向部门传染病疫情报告员报告,并积极配合治疗。
第三十二条各级单位及个人不得隐瞒、谎报或缓报疫情。
第三十三条校传染病防控领导小组下设的信息报送组为唯一授权的传染病疫情发布单位,组内成员单位分头负责信息的报送和发布工作。校内其他单位未经校传染病防控领导小组授权,不得发布传染病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医务室(龙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做好安全防护,专人负责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第三十五条严格病例登记,医务室(龙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现传染病例或疑似病例时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登记并报基建后勤处卫生健康科,甲类传染病及传染病暴发疫情立即向学校传染病防控领导小组报告。传染病报告时限见附件。
第三十六条医务室(龙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疫情登记报告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五章传染病的控制与救治
第三十七条传染病控制与救治的主要任务是及时诊治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控制传染病的传播范围,降低因疾病传播而对学校造成的恐慌情绪。
第三十八条建立教职员工和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认真做好新生入学体检和每年的教职工健康体检工作,做到传染性疾病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对确诊的传染病患者均应采取
相应的隔离防范措施。从事饮食服务工作的人员,如果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病原携带者,应调离该工作岗位。
第三十九条传染病病人必须实行隔离治疗,凭医疗机构的痊愈证明或复学诊断证明,并由医务室(龙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审核通过方可复学(工)。
第四十条某种传染病达到暴发及以上标准时,基建后勤处应向学校传染病防控领导小组提议启动应急预案,学工处和各学院及时启动传染病监测工作。
第四十一条基建后勤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隔离、流行病学调查、疫点/疫区的消毒处理、免疫接种等方法,最大程度降低传染病带来的危害。
第四十二条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相关单位有义务协助基建后勤处(医务室、龙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传染病的防控工作。拒绝配合的,对于甲类传染病,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对于乙类或丙类传染病,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第四十三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学校根据疫情情况,报上级机关批准,可以采取以下紧急措施:限制或者停止举办人群聚集性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疫情平复后,可按程序解除上述紧急措施。
第四十四条基建后勤处必须建立完善的防疫制度,参加各级卫生系统专业培训,并承担本单位传染病的防控技术指导。
疫情暴发时传染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储备充足的医疗物资、
设备,及时处置突发疫情。
第四十五条为及时隔离传染源,有效控制疫情,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区疾控中心的指导下开设隔离区(健康驿站)。校内隔离区主要是收治病情较轻的传染病患者和密切接触者。
隔离区的运行工作由医务室、龙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保障服务由后勤保障组负责。
健康驿站为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第一隔离区。传染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人员、设备、药品等方面做好应急预案,在接到启用通知的4小时内接收第一批患者,在24小时内完成隔离区正式运行。
后勤保障组应为传染病防控工作准备第二隔离区,在人员、设备等方面做好应急预案,在接到启用通知的12小时内接收第一批患者,在24小时内完成隔离区正式运行。
第四十六条全校各单位及个人都有责任协助基建后勤处卫生健康科或区疾病控制中心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疫点/疫区的消毒处理和免疫接种。
第四十七条为了防止由于传染病引起的心理问题,在进行宣传教育的同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疏导。学生工作处应建立相关的学生工作预案。
第四十八条医务室、龙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严格执行消毒灭菌隔离制度,无菌技术操作规范,必须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具,必须在使用后予以销毁,预防医院院内感染和交叉感染疾病的发生。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期间,学校应在疾病防控机构的指导下,
认真落实相应的传染病综合防治措施。
第六章特定时期的传染病防控
第四十九条大型会议活动期间传染病的防控工作要求:
(一)在传染病高发季节,各单位应尽量减少组织大型聚集性活动,确有必要召开的应尽量压缩规模和日程;
(二)主办单位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防控工作预案。防控预案提前一周报学校传染病防控领导小组。
第五十条大学生军训期间传染病的防控工作要求:
(一)了解当前传染病的流行趋势;
(二)制定军训期间传染病的防控工作预案;
(三)建立传染病监控网络,明确责任人,及时上报;
(四)制定合理的军训卫生制度。
第五十一条大学生集中实习期间传染病的防控工作要求:
(一)带队教师是实习期间传染病防控工作的负责人;
(二)带队教师要事先考察附近的医疗机构,熟悉就医流程,并与实习单位事先就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交流;
(三)一旦发现有传染病流行的情况,带队教师应边送治、边报告、边预防。要立刻建立传染病监控体系,落实责任,坚持每日进行晨检,防止传染病的流行和暴发;要调整实习方案,确保学生的安全。
第七章传染病防控工作的保障
第五十二条学校教学用房、宿舍、餐厅要确保通风良好;食堂建筑、设备及环境要求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
生管理规定》;厕所必须有冲洗和洗手设施;要为学生提供符合标准的饮用水。
第五十三条学校按有关规定,确保公共卫生的运行经费;保证疫情发生时有足够的预防药品和消毒、防护用品以及应急工作所需的经费。
第五十四条学校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传染病专业人员队伍,实现传染病防控的专业化、制度化、常态化。
第五十五条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现场处置疫情的人员,应按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第八章督导、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五十六条学校各级领导必须熟悉学校卫生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经常了解学校师生对学校卫生工作管理方面的意见,经常查看学生教室、食堂、宿舍等人员集中场所的卫生状况,经常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将其工作业绩纳入考核与奖惩中。
第五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传染病防治法》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十八条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到位、责任不到位的情况要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因工作不力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九条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学校接受并配合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对学校卫生防病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基建后勤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各种传染病类别、诊断及报告时限
附件
各种传染病类别、诊断及报告时限
一、报告病种类别
1.法定传染病
(1)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2)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 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人感染H7N9禽流感。
(3)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棘球蚴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和按照甲类管理开展应急监测报告的其他传染病。
2.其他传染病
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和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3.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等重点监测疾病。
二、诊断与分类
责任报告人应按照传染病诊断标准(卫生计生行业标准)及时对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进行诊断。根据不同传染病诊断分类,分为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和病原携带者四类。其中,需报告病原携带者的病种包括霍乱、脊髓灰质炎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传染病。
三、报告时限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
2.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3.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及时向属地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至代报单位。
(一审:宋才亚 二审:凌敏 三审:吴争)